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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27号原告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必继。委托代理人鲍文斌、蒋仲新(受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劲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以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00元(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创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