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伟彬 、李素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伟彬,李素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安执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伟彬,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素冬,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伟彬、李素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黄伟彬、李素冬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134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安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