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商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00303号原告王金山。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与被告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