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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军、黄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营,邹雅惠,邹子阳,聂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156号申请人邹德营,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申请人邹雅惠,女,汉族,2000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人邹子阳,男,汉族,2005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聂启云,男,汉族,1958年1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聂启云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