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万松、许来喜、刘小平、刘加加、王玉庆、牛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万松,刘小平,刘加加,王玉庆,牛保国,许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陈海彦,理事长。被执行人齐万松,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平,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加加,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庆,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保国,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来喜,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齐万松、许来喜、刘小平、刘加加、王玉庆、牛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山民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