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日满、王贤传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日满、王贤传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日满、王贤传等19人。委托代理人李连斌,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日满、王贤传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审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指令金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起诉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