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侯恩耀与宋心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恩耀,宋心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16号原告:侯恩耀。委托代理人:肖继英,沈阳市大东区北大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心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恩耀与被告宋心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恩耀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