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侯恩耀与宋心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恩耀,宋心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16号原告:侯恩耀。委托代理人:肖继英,沈阳市大东区北大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心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恩耀与被告宋心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恩耀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