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旋与曾琴、罗圣中、周恒芝、罗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旋,曾琴,罗圣中,周恒芝,罗嘉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54号原告陈旋,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曾琴,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系罗刚之妻。被告罗圣中,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系罗刚之父。被告周恒芝,女,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系罗刚之母。被告罗嘉妮,女,200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系罗刚之女。法定代理人刘静,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系被告罗嘉妮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旋与被告曾琴、罗圣中、周恒芝、罗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对被告曾琴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0N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对被告曾琴及其已故丈夫罗刚(生前身份号码429004197804253673)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原告陈旋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小学巷1幢3单元2楼205(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龙华山字第ZSF2011009**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曾琴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0N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曾琴及其已故丈夫罗刚(生前身份号码429004197804253673)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三、对担保物原告陈旋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小学巷1幢3单元2楼205(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龙华山字第ZSF2011009**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