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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秦劳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秦劳劳务有限公司,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劳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秦劳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任纠纷一案,权利人西安秦劳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23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雁民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院对本案案款71412元予以扣留。经执行,我院已执行回案款15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185元,协助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扣留案款71412元,其余案款7640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劳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案款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