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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47-2号原告:吉某,男,生于1979年12月25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农民。被告:黄某,女,生于1979年11月8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农民。原告吉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2日根据原告吉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47-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黄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进门支行的储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吉富国、卢安云共同所有位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汉十路北侧(名门花园)的一套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90.41平方米,房权证书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武当特区字第000486**号)予以查封。现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进门支行的储蓄存款1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吉富国、卢安云共同所有位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汉十路北侧(名门花园)的一套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90.41平方米,房权证书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武当特区字第00048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迪审 判 员  张洪运人民陪审员  王忠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鲜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