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兴商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南通盛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与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盛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233号原告南通盛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98号内2号房4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被告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珠泾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琳。原告南通盛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盛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盛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990元由原告南通盛世复合面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敏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