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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兰田与金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兰田,金挺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284号原告:许兰田。委托代理人:韦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挺挺。原告许兰田为与被告金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5600元(违约金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后违约金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7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请中的违约金部分变更为: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许兰田的委托代理人韦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挺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金挺挺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许兰田借款20万元。同日,被告金挺挺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金挺挺因转贷款。今向许兰田借到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如借款逾期,本人自愿每天按本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诉至法院,双方约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和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许兰田借款(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其中:现金收取贰拾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挺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兰田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金挺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兰田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被告金挺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