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圣大灯饰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圣大灯饰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342号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甑奎。委托代理人:魏琳琳,该单位员工。被告:安徽圣大灯饰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丁苏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圣大灯饰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20元,减半后收取60元,由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孟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