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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深圳市特乐福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深圳市特乐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邝安杰,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深圳市特乐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人代表:招霖。原告邝安杰诉被告深圳市特乐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乐福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乐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安杰诉称:原告因自身生活需要于2015年6月17日通过淘宝网登录账号(账号:XXXXXXXXXXX)购买到被告所销售的5件唐人福念家老年人食品(淘宝订单号:XXXXXXXXXXXXXXX),原告收到快递邮寄过来(订单收货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电白区某某中学)的商品之后,发现自己所购买到的产品是普通食品并非网页所宣传的具有增加人体免疫力、防癌、降血脂等特殊保健功能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1、判令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退回货款839元,赔偿839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通信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15元。被告特乐福公司辩称:一、产品详细(图一)页面文字标有:“燕麦,又名雀麦,野麦。营养功效:富含淀粉、蛋白质、脂肪、B族维生素、尼克酸、叶酸、泛酸、钙、铁等营养成分,具有益肝和胃、养颜护肤等功效,燕麦还能够抗细菌、抗氧化的功效,在春季能够有效的增强人体的免疫力,抵抗流感。”等文字仅是针对“粗粮燕麦蛋卷”这一单品种的原材料做出说明,并未对产品做出宣传。二、产品绿茶蛋卷(图二)标有文字:“绿茶:绿茶是指采取茶树新叶,未经发酵,经杀青、揉拧等典型工艺,其制成品的色泽,冲泡后茶汤较多的保存了鲜茶叶的绿色主调。常饮绿茶能防癌和降血脂,防电脑辐射。吸烟者可减轻尼古丁伤害。”同样仅指出绿茶具有防癌、降血脂的功效。对绿茶的诠释完全属实。且未提及唐人福产品“绿茶蛋卷”具有防癌等保健功效。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符合安全法,并未造成原告损失,可不予以赔偿。综上:原告所诉的唐人福念家礼包虚假宣传等问题不属于,被告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原告邝安杰通过淘宝网购买到被告特乐福公司生产的唐人福念家老年人食品5箱(件),每箱(件)内有黑维沙琪玛、粗粮燕麦蛋卷、即冲黒维怀山粥、巧克力沙琪玛、即冲怀山药葛根粥、燕麦酥(蛋卷)、绿茶蛋卷各一盒。深圳市唐人福商贸有限公司为原告邝安杰开具了839元的销售发票。另查明,原告邝安杰在诉讼中提供了网页截图29张,这些截图均为被告特乐福公司生产的唐人福念家老年人食品的广告图片。这些广告图片的主要内容有:1、向消费者明示被告特乐福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以箱(盒)为单位,每箱(盒)内有7小盒不同的食品,分别是黑维沙琪玛、粗粮燕麦蛋卷、即冲黒维怀山粥、巧克力沙琪玛、即冲怀山药葛根粥、燕麦酥(蛋卷)、绿茶蛋卷各一小盒;2、向消费者宣传上述食品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是无糖、四无添加的健康食品;3、向消费者宣传及介绍上述食品的生产原材料及其功能,这方面的宣传及介绍,除了有上述食品的图片外还在每种食品图片的下方添加有文字,其中粗粮燕麦蛋卷广告图片下的文字为“富含淀粉、蛋白质、脂肪、B族维生素、尼克酸、叶酸、泛酸、钙、铁等营养成分,具有益肝和胃、养颜护肤等功效。燕麦还能够抗细菌、抗氧化功效,在春季能够有效的增加人体的免疫力,抵抗流感”;即冲黑维怀山粥广告图片下的文字为“含丰富的膳食纤维有助于肠胃的吸收。山药可润泽肌肤,是一种天然美食,具有高营养、具有高营养、低热量的特点”;即冲怀山药葛根粥广告图片下的文字为“葛根,味甘辛、性平、素有‘亚洲人参’之美誉,富含葛根素、大豆异黄酮、微量元素、三萜类物质碱等对人体有益的重要活性物质”;巧克力沙琪玛广告图片下的文字为“巧克力中还含有钙、磷、镁、铁和铜等多种矿物质。它们会促进氧在血液中的循环,及时为你补充在运动中消耗的营养物质”;燕麦酥广告图片下的文字为“燕麦,又名雀麦、野麦。营养功效:富含淀粉、蛋白质、脂肪、B族维生素、尼克酸、叶酸、泛酸、钙、铁等营养成分,具有益肝和胃、养颜护肤等功效。燕麦还能够抗细菌、抗氧化的功效,在春季能够有效的增加人体的免疫力,抵抗流感”;绿茶蛋卷广告图片下的文字为“绿茶:绿茶是指采取茶树新叶,未经发酵,经杀青、揉拧、干燥等典型工艺,其制成品的色泽,冲泡后茶汤较多的保存了鲜茶叶的绿色主调。常饮绿茶能防癌和降血脂,防电脑辐射。吸烟者可减轻尼古丁伤害”。再查明,被告特乐福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有:1、《税务登记证》;2、《食品流通许可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7、被告生产、销售的食品燕麦酥、绿茶蛋卷的网页截图一张,该图片的图片及文字与原告所提供的相同食品的网页截图相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淘宝网订单信息网页截图、由深圳市唐人福商贸有限公司为原告邝安杰开具的839元的销售发票、涉案食品的网页截图、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不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本案涉案的产品为普通食品,被告在本案涉案的食品广告中加有“具有益肝和胃、养颜护肤、抗细菌、抗氧化、增加人体的免疫力、抵抗流感、有助于肠胃的吸收、可润泽肌肤、防癌和降血脂、防电脑辐射、可减轻尼古丁伤害”字句,虽然有部分的字句指明是食品中某原材料具有这些功能或作用,但所有的广告字句都是设置在该食品图片的下方,特别是粗粮燕麦蛋卷、即冲黑维怀山粥两种食品下方的第一句广告文字均直接表述为富含某种成分,然后即直接表述具有某种保健作用或功效,这无疑令消费者容易理解为该食品具有某种保健作用或功效。另外,根据《关于做好GB/T19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9)18号),2000版国际质量体系标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至2010年11月15日,可见被告食品广告中的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已过期,而被告把过期的2000版国际质量体系标准认证放进食品广告内,目的在于增进顾客对食品的信心和满意,起到了误导的结果。综上,被告食品的广告内容既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亦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已构成欺诈,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关的责任。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食品的生产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虽然提供了《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等,但被告的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涉案食品符合质量标准。被告的食品广告中标明涉案食品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但2000版国际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已过期无效,被告亦未到庭就涉案食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法律效果,即应当认定涉案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原告邝安杰要求被告特乐福公司支付其购买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39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在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后,应当退还涉案食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本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通信费共计315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特乐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特乐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邝安杰货款839元,并赔偿原告邝安杰8390元,合计9229元。二、原告邝安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其购买的涉案5箱(件)唐人福念家老年人食品退还给被告深圳市特乐福实业有限公司,如不能退还,则以每箱(件)167.8元的价格折抵本判决第一项所应退还的购货款。三、驳回原告邝安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特乐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泽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