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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开容与花远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容,花远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何开容,男,汉族。被执行人:花远锦,男,汉族。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开容与被执行人花远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花远锦拒不履行(2014)苍溪民初第3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花远锦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