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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洪兵与张可全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兵,张可全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08号原告:刘洪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兵诉被告张可全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兵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