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兴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兴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687号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昌忠。委托代理人王俊。委托代理人江云峰。被告方兴法。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兴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