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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与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宋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宋立新,章苏炳,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怀其,宋剑敏,胡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朱晓峰。被执行人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新。被执行人宋立新。被执行人章苏炳。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怀其。被执行人宋怀其。被执行人宋剑敏。被执行人胡灵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碧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宋立新、章苏炳、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怀其、宋剑敏、胡灵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237245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财产另案已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建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蓝松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