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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麦亚环,黄贵坚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黄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黄某自2015年2月起,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沙寮村新一中旁一民宅私设屠宰点,非法屠宰生猪,并将非法屠宰后的生猪运送到端州区河旁市场售卖,涉案价值总计约16万元,从中牟利1.6万元。2015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民警联同肇庆市端州区农林局执法人员在该窝点内将被告人麦某、黄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黄某私设生猪屠宰点,非法屠宰生猪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两被告人坦白交代,可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刀具七把、铁钩二把、XIBO手机一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敏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