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10号原告程某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