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民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屈洋洋与谢永刚、谢广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洋洋,谢永刚,谢广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屈洋洋,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永刚,男,汉族,农民。被告谢广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洋洋与被告谢永刚、谢广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洋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洋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洋洋负担。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