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抗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安付、周丽、周雪、周胜坤、刘锡凡、李碧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恩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抗字第21号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旺福大厦。法定代表人:罗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安付,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瓮脚村田坝组。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丽,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瓮脚村田坝组。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雪,女,199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瓮脚村田坝组。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胜坤,男,199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瓮脚村田坝组。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锡凡,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瓮脚村窝凼组。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碧珍,女,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瓮脚村窝凼组。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斗篷山路***号水岸绿洲***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恩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长征路***号*栋*号。申诉人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周安付、周丽、周雪、周胜坤、刘锡凡、李碧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恩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O14年3月3日作出(2014)黔南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南民申字第3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1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民(行)监(2015)52000000053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原判决具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严 白代理审判员 周映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