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生元于2015年9月8日以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