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蔡红钢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钢,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540号原告蔡红钢。委托代理人蔡建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嫄雅,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26号。负责人张旭。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作林。原告蔡红钢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愿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蔡红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