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潘飞与宿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飞,宿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302号申请人:潘飞,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申请人:宿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潘飞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皖L号解放牌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皖L号解放牌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张辉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