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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丽娟与被申请人孙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丽娟,孙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34号申请人崔丽娟,女,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孙连富,男,1947年9月19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崔丽娟与被申请人孙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连富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万元。申请人崔丽娟自愿以其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万元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4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孙连富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申请人崔丽娟存于银行的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东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