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特字第1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嘉速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崔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嘉速美商贸有限公司,崔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1138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嘉速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法定代表人韩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77年8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崔静,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豹,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嘉速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速美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937号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嘉速美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937号裁决的申请,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嘉速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嘉速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2937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嘉速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巴   晶   焱代理审判员 王   天   水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天冕书记员刘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