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郭毅峰与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毅峰,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毅峰,男,51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社良,男,60岁。上诉人郭毅峰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毅峰,被上诉人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社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郭毅峰已交纳),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迟 阳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郭毅峰与被上诉人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研究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供重审时参考: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