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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1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樊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关于兰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樊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分割的共同财产折价款3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款项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兰某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培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