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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苏兰因与池方树、原审梁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兰,池方树,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兰,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赵新,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方树,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京星,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静,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苏兰因与被上诉人池方树、原审被告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兰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文清,被上诉人池方树的委托代理人王京星,原审被告梁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00元,上诉人苏兰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开运代理审判员  彭红松代理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逾婧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