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黎瑞坤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17号罪犯黎瑞坤。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2日作出(1998)梧市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瑞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月7日交付执行。2001年11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6月、2007年5月、2009年7月、2011年12月、2014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五次,共计五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黎瑞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黎瑞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56.08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梧州市万秀区司法局富民司法所、梧州市万秀区民政局均证明其父亲年老体弱,靠退休金维持生活。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瑞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瑞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