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二初字第6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与任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任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624-3号原告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旗。委托代理人张照际、杨世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任战杰,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战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理卡拖柴油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