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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破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破字第2-1号申请人: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鑫根。委托代理人:徐光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才。申请人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一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台州一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通知了台州一建。台州一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台州一建为拥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达400多人的建筑企业,其前身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99年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额为12140859.79元及其利息,且已为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经该院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台州一建拥有到期债权,申请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地,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对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郏     永     林代理审判员 喻          夏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     巧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