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与被告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44号原告陈架平,男,委托代理人李倚龙,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毛朗星,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李三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梁,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春华,男,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诉被告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李春华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二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李军友人民陪审员 王湘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