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志高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63号罪犯陈志高。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富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16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陈志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6.6分。该犯已于2013年12月1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