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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詹有根与郭珂、陈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有根,郭珂,陈敏芳,陈跃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詹有根,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武伟福,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珂,男,1975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敏芳,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第三人陈跃锋,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有根与被告郭珂、陈敏芳、第三人陈跃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有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主体,拟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有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詹有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连博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