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9号原告冯某,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王剑,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谭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号*幢*单元*-*,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谭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谭某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