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北执民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世宇与李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世宇,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郭世宇。被执行人李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世宇与被执行人李志强[(2015)甬北商初字第005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11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