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健与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任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文静,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秀英。被告曾秀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健诉被告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任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于7日内预先缴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任键未能在上述期间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淳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