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健与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任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文静,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秀英。被告曾秀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健诉被告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任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于7日内预先缴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任键未能在上述期间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淳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