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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强与崔学志、刘金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崔学志,刘金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张美英,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凤兰(系张强之妻)。被告崔学志。被告刘金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34号。负责人曹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崔学志、刘金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审 判 长  尹志伟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