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廖安平与刘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安平,刘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廖安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35,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刘泽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13,住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原告廖安平诉被告刘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总共人民币310000元,第一次于2014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第二次于2014���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第三次于2015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第四次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出具四份借款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12月12日前还清全部本金。但由于被告逃避还债,于2015年4月20日向惠州市公安机关自首。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0元;2、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共2个半月的利息15500元(月息2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刘泽文累计向其借款310000元尚未偿还并据此提出本案请求,但因被告刘泽文的上述借款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安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杨 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嘉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