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吐尔孙·塞买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6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吐尔孙·塞买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尔孙·塞买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吐尔孙·塞买提、翻译麦尔哈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吐尔孙·塞买提至本市闵行区金汇南路虹泉路路口,尾随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某,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苹果”牌IPHONE5手机1部,后被群众扭获,涉案手机被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吐尔孙·塞买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万某某、王某、单某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吐尔孙·塞买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吐尔孙·塞买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吐尔孙·塞买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吐尔孙·塞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贝冬梅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邵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