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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冯长懂与李洪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懂,李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冯长懂,男。被执行人李洪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终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2015年5月6日我院依法委托临沂市天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洪江所有黑JN51**号牌丰田汽车一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90000元。2015年6月26日委托临沂汉昇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竟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9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冯长懂自愿以流拍价格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洪江所有黑JN51**号牌丰田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