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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82年8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59年2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借款本金674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李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7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李某乙无果,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正信用社有账户,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李某乙在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正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