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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军雄与蔡正华、章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雄,蔡正华,章东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846号原告:张军雄。委托代理人:郭卫兵。被告:蔡正华。被告:章东领。原告张军雄与被告蔡正华、章东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蔡正华、章东领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21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一张借条为据,被告借款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正华、章东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张军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5月21日起按1.5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2694元,由被告蔡正华、章东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38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