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广茂与临清市华航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李广茂,男,汉族,农民。法定代表人李国延,系原告之子。被告临清市华航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肖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茂与被告临清市华航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广茂承担。审 判 长 孙树栋审 判 员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朱玉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园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