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向前与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付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前,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付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28号原告:李向前,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王家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德亮,本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郭林,本单位职工。被告:张付轩,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张凌峰、孙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原告李向前诉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付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李向前交纳诉讼费用,而原告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故此,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