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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申某某,男,200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某某奶奶。法定代理人:申某甲,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某某爷爷。被告:程某某,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申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刘鹏鹏人民陪审员  曹永民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