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苟涛,杨玲,苟增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59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巴兰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苟涛。被执行人:杨玲。被执行人:苟增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胜商初字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永莘路北侧地产一宗(地号为:ST04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