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桂兰、孟宪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兰,孟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孟宪利,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孟宪利银行存款5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